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嘉峪關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嘉政辦發(fā)〔2025〕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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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嘉峪關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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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郊區(qū)工作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在嘉各單位:
《嘉峪關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經(jīng)市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以印發(fā),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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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4月17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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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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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guī)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解決本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jù)《國務院關于規(guī)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fā)〔2023〕1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f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自然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jiān)管總局〈切實做好保交房工作總體方案〉的通知》(國辦發(fā)〔2024〕26號)和《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做好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關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號)等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全市行政區(qū)域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籌集、申請、審核、配售、使用、退出及監(jiān)督管理。
第三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準、銷售價格和申請條件,面向符合條件家庭銷售的共有產(chǎn)權或有限產(chǎn)權住房。
第四條??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由市房產(chǎn)服務中心負責統(tǒng)籌管理,街道、郊區(qū)辦、發(fā)改、財政、自然資源、民政等部門協(xié)同實施。
第五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通過存量房收購和新建等方式進行籌集。
(一)存量房收購
1.房地產(chǎn)企業(yè)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收購;
2.房地產(chǎn)企業(yè)破產(chǎn)處置商品住房、閑置住房收購;
(二)新建
1.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集中建設;
2.利用閑置低效工業(yè)、商業(yè)、辦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設;
3.企業(yè)利用自有土地建設;
4.城中村改造、棚戶區(qū)(城市危舊房)改造項目余量房。
(三)依法規(guī)定的其他籌建方式
第六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堅持資金可平衡,進行項目風險評估,防止出現(xiàn)財務風險。項目資金可通過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和上級財政補助資金、項目融資、貸款及銷售資金等多種渠道籌措。
第七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積以70-90平方米為主,最高可放寬至120平方米。
1.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項目,收購價格以同地段商品房成本價格加5%為參考上限。銷售價格由市發(fā)展改革委會同市房產(chǎn)服務中心及市財政局核定,原則上為同地段商品房價格的70%-80%。
2.新建籌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配售價格應按取得房屋成本加5%利潤進行核定。
項目管理單位可根據(jù)核定的均價,結合樓棟、樓層、朝向、戶型等因素擬定單套房屋銷售價格,實行一房一價向社會公布并接受監(jiān)督。
第八條??申請對象與條件
(一)政府收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人包括家庭申請人和單身申請人,家庭申請人是指夫妻雙方(含離異、喪偶)及未成年子女組成的家庭;單身申請人是指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人員,或離異、喪偶不帶子女人員。每個申請人只能購買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本市城鎮(zhèn)戶籍滿2年,或新市民、穩(wěn)定就業(yè)外來務工人員連續(xù)繳納社保滿2年;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鄉(xiāng)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嘉峪關市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農(nóng)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
3.申請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5平方米;
4.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要求的,同等條件下以下人員可優(yōu)先保障:
1.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獲得市級以上表彰的勞動者;
2.優(yōu)撫對象、殘疾人家庭、多孩家庭等特殊群體。
(二)企業(yè)自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主要為本單位職工。準入條件由企業(yè)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
(三)經(jīng)市人民政府批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定向配售給特定工薪收入群體。
第九條??申請登記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嘉峪關市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根據(jù)實際情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申請流程
(一)申請人向戶籍或居住地所在社區(qū)提交申請表、收入證明等材料;
(二)社區(qū)初審后公示三個工作日,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復審;
(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終審并公示三個工作日,納入輪候庫。
第十一條??輪候與選房
(一)按困難程度、落戶時間、申請時間等因素綜合排序;
(二)公開搖號確定選房順序,按照順序自主進行選房,簽訂購房協(xié)議,繳納購房款,選房結果向社會公示。參與搖號未中的申請人,重新進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參與搖號后放棄的申請人,5年內不得重新提出購房申請。
第十二條??購房家庭持有不低于70%-80%的產(chǎn)權份額,剩余產(chǎn)權由政府指定部門或建設單位持有。
第十三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屬于保障性住房。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滿5年的,購房人因重大疾病、家庭變故等特殊原因,致使一定時期或長期處于生活困難狀態(tài),確需轉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售房單位按該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價格扣除自該房屋售出之日起每年折舊2%的價格回購。
第十四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后,由運營主體辦理不動產(chǎn)首次登記,權利性質注明為“劃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在不動產(chǎn)權證書附記信息欄記載“該房屋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進行除房屋按揭貸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五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嚴格的封閉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guī)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
第十六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繼承、離婚析產(chǎn),原住房性質不變。
第十七條??購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住房由運營主體回購:
(一)依申請回購:
1.購房人因工作調動,全體家庭成員遷往外地的;
2.購房人或家庭成員患有醫(yī)療行業(yè)標準范圍內重大疾病,需籌措醫(yī)療費用的;
3.國家、省、市規(guī)定可以回購的其他情形。
(二)依職權收回:
1.購房人長期拖欠住房貸款并被司法機關裁定貸款違約的;
2.因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等原因需處置該套住房的;
3.因婚姻、繼承等原因造成一個家庭持有2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留1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回購或封閉流轉價格,按照購房款扣除房屋折舊的原則核算。房屋折舊按照主體結構50年平均進行計算:購房人自行裝修部分,不予補償;返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余額。計算公式:回購價格=原購買價格-[原購買價格×(交付使用年限×2%)]+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余額。
企業(yè)自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只用作單位職工住房保障。企業(yè)根據(jù)職工住房需求情況需要回購的,制定具體回購方案,回購價格可參考本細則。回購的房屋進入再分配流程。
第十九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購后按房屋現(xiàn)狀再次配售,配售價格與該房屋回購價格一致。
第二十條??房屋僅限自住,不得出租、轉借或改變用途。購房家庭收入或住房條件超出標準的,須在1年內按原價折舊回購。
第二十一條??建立動態(tài)核查機制,每2年通過部門數(shù)據(jù)比對核查購房家庭資格。若發(fā)現(xiàn)家庭情況發(fā)生變化不再符合配售條件,及時啟動退出程序。與供電供水部門協(xié)調配合,監(jiān)測房屋水電使用情況。若房屋長期無人居住但水電使用異常,或短時間內頻繁更換居住人員等情況,及時進行調查核實,防范違規(guī)行為發(fā)生。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以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統(tǒng),通過信息系統(tǒng)加強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全過程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由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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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xié)辦公室。 ?????? |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4月22日印發(fā) |
規(guī)范性文件登記號:JYG〔2025〕3-SZB2